|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合并 一、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补助。 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分5个档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202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报时间:下半年开始 研发资助补贴可以市+区,累积申报,拿双份补贴,每个区政策不一样,具体可在线咨询客服 如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四、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20-2022年)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2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2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2022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2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企业研发资助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8年9月9日以前成立,2018年9月9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特别提醒 1.原有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合并申报。 2.申请单位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申请单位应当按附件2-3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7.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