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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跨境电商企业扶持补贴汇总(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展会)一、支持领域 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独立站不断健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通过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市场开拓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20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4)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申报企业在境外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二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3.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交易企业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指通过在境外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国际仓储、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20、2021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2021年跨境电商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交易平台企业2021年平台商品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海外仓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2021年服务不少于50家跨境电商企业,拉动跨境电商出口货值不低于1亿元。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带动企业品牌出海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首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建设优质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二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海外仓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三)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为扩大跨境电商经营规模、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升跨境电商平台及海外仓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等开展的交易平台(不含独立站)建设、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营销系统建设、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