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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深圳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5000元/人)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